贺州要帐公司:向丈夫告债再向妻子追偿是重复告状吗?

讨债员2022-12-0712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集体招牌对外举债,其债权被认为是上海讨债公司与配偶一起债权的上海追债公司,债权人在前诉中要求配偶一方还债,裁判布告生效后,另一方要求负担承担连带还款的,不认定为重复检举。

事件的内幕

配偶的债权必须由两边一起偿还

陈某珍和周某于1993年注册立室,经营着两人电子科技无限公司。 2011年2月11日,陈某珍和周某强向宁某清借款50万元,宁某清通过丈夫覃某鹏的银行账户给周某强汇款50万元,周某强也于当天向宁某清开具了上海要账公司借条。 此后,因未能及时偿还此类欠款,周某强于2012年5月21日、2014年2月2日、2014年2月12日向宁某清更新欠款,但周某强未还清欠款。 在多次催收仍不退款的环境下,宁某清于2014年12月15日向广西浦北县法院控告周某强。 法院经审理后制作民事救济书,由周某强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宁某清上述欠款50万元。 但周某强在纠正墨客效应后,至今仍未偿还宁某还上上述欠款。

宁某清以为,上述借款是陈某珍与周某强在两人婚姻存续期一起满意借一起经营的。 章应与配偶一起债权,陈某珍按其债权负担连带偿还。 为了维护自己的非法权力,宁某清于2017年3月20日将陈某珍诉至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将周某作为第三方强行实施,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珍承担50万元债务并进行偿还。

2017年4月21日,丰顺法院对本案实施救济,匆忙中,双方当事人被迫进行了如下和谈: 被告人陈某珍与周某强欠原告宁某的50万元债务负担共同偿还。

法官的说法

1

如果配偶一方通过集体招牌对外提高债务,其债权是否与配偶一起债权?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国民共以及国婚姻法〉多少成绩的说明(二)的补偿规章》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集体幌子发表债务不足意见而行使势力的,应当与配偶一并处罚债权。 但是,配偶一方有可能明确记载债权人和债权人作为集体债权达成一致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配偶一方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债权,在第三方意见势力的情况下,国民法院没有给予援助。 配偶一方在赌博、毒品等非法立功运动中处分所欠债务,第三者意见势力的情况下,国民法院没有给予援助。 ”

本案中,被告陈某珍和第三人周某比1993年登记立室要强,婚姻关系一直存续。 2011年,周某强因此以集体幌子向原告借款50万元,这笔借款是配偶两人共同经营的某电子科技无限公司资本周转所需,陈某珍知道这一点。 除此之外,这笔50万元的借款不属于上述功令条中属于第二、三项规则的法院不予援助的不同场合。 因此,周某强以集体招牌向宁某清借的50万元应随配偶债权处罚。

2

债权人在上诉中只指控配偶中的一方,在法庭布告生效后,会指控另一方吗?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国民共以及选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章:“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事项正在诉讼中或者审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下列前提的,构成重复诉讼: (一)后诉与前诉确定当事人沟通; (二)后诉与前诉诉讼方向沟通; (三)通过后诉与前诉诉讼要求的沟通,或者后诉诉讼要求的内容,肯定前诉审判成果。 当事人重复告状的,裁定未受理的,裁定驳回控告,但对功令、法令的说明还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章,成为重复报告口的坚决尺度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即后诉与前诉确定当事人、诉讼方向及诉讼要求应当沟通。 其中,当事人是一个外表坚决的尺度,诉讼方向和诉讼要求是一个坚决的局面。 本案详见前诉中,宁某清向周某强提出的是还债间接承担的给付诉求; 在后诉中,宁某清向陈某珍提出的是负担还债的连带负担的给付诉讼。 两诉的要求内容、争议核心是否存在差异,后诉的诉讼要求具备对前诉的补偿本质,且两诉当事人也发生变更,前诉被告与后诉被告不一致。 也就是说,本案前后两诉的诉讼方向尽管沟通,但诉讼要求不相同,当事人不相同,前后两诉之间不能相互交换和涵盖,因此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

另外,在涉及配偶共谋债权的诉讼中,在上诉中债权人没有放弃却对债权人夫妇提起诉讼,并不是债权人对债权人夫妇的无视,在上诉结束后,债权人以配偶共谋债权为理由对债权人夫妇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出现重复诉讼的环境本案中,周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对宁某清举债,但宁某清是否已经明确在前诉中放弃了周某强对夫妻陈某珍的诉权,没有证据。 为此,法院应宁某清诉陈某珍的诉讼要求实施了内容审理。

3

在案件履行顺序中,是否可以间接添加债权人夫妇作为被履行人?

这是从本案中延伸出来的又一个功令成绩。 配偶一方通过集体招牌对外举债,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在未透露对方婚姻状况、举证困难等前提部分常常只向配偶一方提起诉讼,法院布告生效后,债权人未履行还款任务。 债权人强制要求履行的,对方已不能履行产业,但可以夫妻名义消灭产业履行。 在这种环境下,可以间接将夫妻添加为被履行人,并错误地要求夫妻提出别的告状吗?

在一般的法令理论中,各地的风格没有区别,一些法院出于节约法令资本、节减当事人诉求的考虑,往往在履行顺序上间接将债权人夫妇一起添加为履行人

。但是,这一作法表示着间接经过履行顺序肯定由见效功令布告列明的被履行人之外的人负担实体肩负,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以及顺序势力将发生极小作用。为此,凭借最新的《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国民共以及国婚姻法〉多少成绩的说明(二)的补偿规章》,最高国民法院拟定了《对于照章允洽审理触及配偶债权案件相关成绩的关照》,此中明晰提议“未经审判顺序,没有患上央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负担民事肩负”。也便是说,正在履行顺序中凭借婚姻法及其法令说明径行认定夫或者妻一方算作一同债权人负担连带肩负,进而追加夫或者妻一方算作被履行人这种作法缺少功令凭借,没有应间接追加被履行人夫妇为被履行人,而理当告诉债权人另行告状,正在获取针对被履行人夫妇的履行凭借后归并履行,保证了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的诉讼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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